【热】劳动仲裁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仲裁申请书1申(被)请人:
姓 名:张某 性别:女 国 籍:中国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1111111111111111111 出生日期:1981年4月3日 工作单位: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电 话12345678 邮 编xxxx0x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外商投资企业 代表人姓名:赵某某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登记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电 话23456789 邮 编xxxx0x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xxxx年春节三天的加班工资9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于xxxx年8月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xxx年8月15日至xxxx年8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出纳,每月工资xxxx元,当月工资于下月5日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有时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加班加点,但被申请人从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xxxx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申被双方的劳动关系于xxxx年4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将支付申请人工资至xxxx年4月1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xxxx年4月14日,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退工手续,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现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xxxx年4月14日解除,故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xxxx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1年8个月,故要求被申请人按xxxx元/月支付申请人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申请人向贵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人名称: 张某 被申请人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
邮政编码: xxxx00 邮政编码: xxxx00
某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张某 (签名或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020xx。
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电话:0731-8408
联系人:刘xx 联系电话:1370731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0234元(自年9月至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 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年9月至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二0xx年三月十九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3申请人:***,男,汉族,xxx年5月18日出生
住址:***
身份证号:***
代理人:郭XX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仲裁请求:
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xxx年8月25日作出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发从xxx年8月25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3.5万元/月计算)和经济补偿金(按照工资的25%计算);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xxx年1月至xxx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38.5万元(按3.5万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xxx年2月6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此处隐藏5651个字……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13申诉人:周,性别:,住所地:,身份证:,电话:;
被申诉人:保定大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义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178号(佳蓬楼7楼)
电话:0312-3107371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2,请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OXX年一月二十日
附:1、证据目录和证据份
2、本申请书副本份
劳动仲裁申请书14申请人: ,男。
被申请人: ,住xx。
法定代表人:xx。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40234.80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资25%的补偿金10068.7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12084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0元及所欠差额工资25%的补偿金17.50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xx年2月26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xx年2月22日终止,其中20xx年2月23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xx年3月6日至今申请人担任现场调度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
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6日调换申请人工作岗位,转为现场调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总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申请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15申诉人:凯,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通讯方式: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通讯方式:
被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xx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凯应聘到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xx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凯被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xx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凯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