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4-07-14 12:43:45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锦7篇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锦7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的权利主要有: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

出卖人可以自己请求买受人交付,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追交,甚至可以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货主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权利。

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灭失,出卖人不必承担责任。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

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或间数的房屋,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保证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亦是房屋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买卖一般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①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人;②出卖人将产权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权正处在争议中的房屋出卖的;③设有抵押权、典当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卖的房屋;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所进行的房屋买卖⑤出卖人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寻情况下把共有房屋出卖的;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与他人的;⑦国家批准证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⑧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出售房屋的。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卖方(下称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已购买甲方开发的 (以下简称为商品房),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号,且办理了房源网签合同,网签合同编号为: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此房价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首期款:(人民币)元。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 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

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 乙方 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 贰 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万元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三、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万元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万元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更改给乙方所有。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答辩人:徐海,男,48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大贸易街北段。

因白银才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再审申请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从答辩人所举的证据:房屋拆迁协议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均能够证明答辩人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白春雨,再审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权证的为房屋所有权证明,并且,对于答辩人所兴趣的国家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件,其证明力高于一身的证据的证明力。能够证明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为白春雨而非再审申请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答辩人是与白春雨、白春雷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白春雷只是代理白春雨与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并且,本案中白春雨并没有主张白春雷的代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原告主张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白春雷、白春雨及白银才系为同一家庭组成人员,白春雷与答辩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靓代理,答辩人有理由想念其享有相应的处分权。

三、答辩人与白春雨、白春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对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具有继承权,即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房子是申请人与妻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其妻子去逝后,申请人与其妻子共同的子女白春雨、白春雷对本案争议房屋具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案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利。

2、处分争议房产时被申请人白春雷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经其姐姐白春雨同意及处分自己具有所有权的行为为有效的行为。

3、本案申请人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白春雷于都003年与答辩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至起诉时已长达七年之久而申请人在这003年已经知道白春雷、白春雨将争议房屋出场给答辩人的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知道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主张权利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4、答辩人购买争议房屋时是与白春雨、白春雷共同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当时是白春雨将有关争议房屋的所有手续交给答辩人的,当时是白春雷、白春雨共同搬家的。

5、答辩人购买房屋的行为为善意取得,答辩人在与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交易时并不知白春雷未满十八周岁及所售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的事实,有中间人王树才为证。合同签订后冷门人交付了合同价款,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交付了房屋,双方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完成。答辩人一直居住至今。答辩人已经善意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申请人的损失其可向共有人白春雷、白春雨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维护原判并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徐海

20xx年2月16日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xx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xx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定金和订金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什么不同的法律效力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会选择在城市买房。由此也会产生很多纠纷,在房屋买卖时出现的纠纷主要有购房合同纠纷、不能按期交房纠纷、违约纠纷。本文就购买房屋时的相关问题作相应分析。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消费者与开发商即使签订了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也还只是一种意向书。在房屋实际交付时,双方须另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只有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拿到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办产权证。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丙方代理并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县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厅,所在____层(共____层),室号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无储藏室)。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协议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六、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___份,见证人各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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